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工业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办法;拟定全盟工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业、电力、煤炭、医药、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经济法规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分析、掌握行业生产动态,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提出工业经济发展和优化工业经济结构的办法和目标,研究工业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预测、预警,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四)监测、分析、预测全盟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日常经济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五)研究工业经济发展问题,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工业开发区和重点企业的建设与发展。
(六)提出产业结构调整意见,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拟定工业行业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指导工业领域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为企业提供服务。
(七)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工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八)对多种所有制工业企业进行宏观指导,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拟定并贯彻实施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组织协调工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和企业重组;指导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
(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研究拟定监管工业企业国有资产的措施,承担盟属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及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与和指导国有企业改革。
(十一)负责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能。
(十二)负责除建筑施工队伍室内装饰装修以外的专门室内装修队伍的资质审查。
(十三)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工业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兴安盟经济委员会行政编制2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5名(1正:主任1名,4副: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11正2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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